傅丽云 黎雪莹 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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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梅达顺说过去卖淫罪行的判刑指标,已错误地假设法庭有判刑的酌情权,可以判被告坐牢、罚款,或两者兼施,以致法庭在裁决时都错误地从罚款作为惩治的开始。大法官也宣布新的判刑指标,并指出新指标将考虑全面的判刑范围。
今后涉及卖淫罪行的初犯者,包括招妓女卖淫、接待妓女、窝藏妓女、靠妓女收入为生和经营娼寮,将一律面对坐牢的强制性刑罚,不可能“只判罚款了事”。除了面对更重的刑罚,被告也可能会被判罚款,以“吐出”经营淫业的收入。
大法官梅达顺昨天就一起上诉案发表重要判词,澄清卖淫罪判刑指标的同时,也宣布新判刑指标。
大法官指过去上述罪行的判刑指标,已错误地假设法庭有判刑的酌情权(discretion),可以判被告坐牢、罚款,或两者兼施,以致法庭在裁决时都错误地从罚款作为惩治的开始。
他说,根据立法史和这类罪行的判刑条文,这样的酌情权根本不存在。“虽然罚款是可以酌情决定的,但坐牢其实是强制性的。”
他也留意到,过去的判刑指标也没考虑到相关法令中可使用到的全面判刑范围。今后,新的判刑指标将考虑全面的判刑范围。
新指标把罪责分三等级
大法官举案例说明过去判刑显得混乱,有从事卖淫业的被告被判坐牢,上诉后刑期撤销,改判罚款,有些刑罚则显得过重。
大法官因此决定为初犯者划出判刑的指标范围,把罪责严重性分成三个等级(即A、B和C),以及把对妓女或女子构成的伤害分成一级和两级,再根据罪责和伤害的级别制定判刑指标(参阅以上图表)。
在审理龟公傅文吉的上诉时,国家法院法官判他招妓女卖淫、接待和窝藏妓女,以及靠妓女卖淫为生的罪状(简称四项罪行),各坐牢四个月,经营娼寮坐牢一个月。
法律规定,法官对一个多项罪名成立的被告判刑时,须下令至少两项罪行的刑罚分开执行。
国家法院法官指出,如果没有加重罪行的因素,包括罪状多(有20个)、经营的规模算大等,被告其实可以被判罚款。他因此令招妓女卖淫、靠妓女卖淫为生和经营娼寮的刑罚分开执行,总计九个月。
不过,大法官认为,他以罚款作为出发考虑点就错误了。如果根据判刑指标,被告四项罪行应当各判坐牢八个月,经营娼寮则坐牢四个月。
国家法院法官判被告坐牢九个月不算过重,但如果他根据大法官的判刑指标,而且只令两项分开执行的话,被告的总刑罚也不过是坐牢12个月。
虽然如此,鉴于控方没针对刑罚上诉,所以大法官不打算增加被告的刑罚,这点被告要算走运了。
不过,他认为,国家法院法官令三项刑罚分开执行的判刑原则是错误的。在考虑到被告上诉时,不会料到刚宣布的新判刑指标会用在他身上,大法官因此决定用旧的判刑指标审理被告的上诉,因为这才是恰当的作法。
也因为援引旧的判刑指标,被告的四项罪行各判坐牢五个月,经营娼寮则坐牢两个月;大法官令其中两项分开执行,总刑罚得以减至七个月。
他说,按旧的判刑指标,国家法院法官的原有刑罚过重,所以他决定让被告减刑,判他上诉成功。
另外,大法官也谈到近年来,一些“典型”的龟公利用网络招揽生意。随着科技的发展,这类罪犯也肯定会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,这点他建议国会或许可以加以考虑和探讨。
龟公“开业”10天就被捕
上诉监刑按旧指标获减
龟公傅文吉(译音,30岁)旗下有五名泰国妓女,其中一人在九天内接77名嫖客,收取约1万2300元。
傅文吉面对各两项招妓女卖淫、接待和窝藏妓女罪行,以及一项靠妓女卖淫为生和一项经营娼寮共八项罪状,另12项控状则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。
傅文吉没有前科,他因为生意失败才铤而走险,经营娼寮以谋取暴利。他花了两个月建立起这门“生意”,并通过在泰国的人脉关系,找到愿意来新卖淫的女子。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女子是受人强迫,她们应该都是为钱卖淫,一人甚至在短短八天内赚取4000元。
傅文吉负责到机场接妓女,为她们找客人,并且照顾她们在新加坡的生活起居。
妓女接客的平均收费为150元,全部的收入归傅文吉,直到第28个客人时才有钱入妓女的口袋,一次交易可赚85元,余款还是归傅文吉。
傅文吉承认单从一名妓女身上,就可赚取8070元。不过,他当了10天的龟公,就遭警方逮捕。他今年4月被判坐牢九个月,今年7月向大法官上诉,结果大法官把监刑减至七个月。